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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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宜萍 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法扶律師)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凌莉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處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本條例第16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並無資產,業經本處依職權調查完畢,並經於民國109年3月27日製作成債務人資產表(查核資料已詳列資產表內資料來源所示-如附件)乙份,將其公告暨送達債權人陳述意見在案,有本處公告、公示送達證書、函文暨送達證書、及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9年4月7日民事陳報狀、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109年4月8日民事陳報狀、、債權人良京實業公司109年4月9日民事聲請狀等附卷可參,堪認本件債務人應屬無財產。故,依首開法文,逕為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