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101號聲請人 盧芝羽 代理人 劉淑琴 律師相對人 林家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之反聲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反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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