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原告 何雯蕙 被告 陳冠宇
(現暫借提於法務部○○○○○○○○○○○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1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湯有朋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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