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債權人 余發 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台祥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0年3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
500元、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提出靠行契約影本、表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該裁定已於110年4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