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聲字第9號債權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4日所為之96年度促字第1696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廉瑞祥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甲○○」。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