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3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438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宏致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宏致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郭宏致為YOUTUBE網站「龜龜大實話」頻道之經營者。郭宏致因認遭 高可娣 在其經營之YOUTUBE頻道上辱罵,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10日或11日起,在不詳地點,透過電腦設備連上網際網路進入「龜龜大實話」頻道後,接續上傳標題分別為「雞雞大成語~厚顏無齒學廢了嗎」、「高雞雞標題」及「搞亡者老模真敢報應」,背景均為高可娣照片,字幕各為「學廢了嗎雞雞大成語厚顏無齒」、「老模狂想曲」、「老模狂想曲老模!!亡者為大!!老模也要搞」之3部影片,而以此等足以貶抑名譽及尊嚴評價之抽象文字,在上開不特定人均可共見共聞之「龜龜大實話」頻道上,公然對高可娣予以侮辱。嗣經高可娣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可娣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高可娣之陳述相符,復有截圖3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以語言(或舉動)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所謂「公然」,乃足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狀態為已足,不以實際上已共聞或共見為必要。而其語言(或舉動)之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而言,從而如僅謾罵他人而未指明具體事實,應屬公然侮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30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乃出於單一之侮辱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相類方式侮辱被害人,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對被害人不滿,即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以極為粗俗之文字,出言侮辱被害人,對於被害人名譽之妨害非輕;兼衡被告之素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所受刺激、坦承犯行之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迄未能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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