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44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伍萬零貳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