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號債權人 李婷 債務人 郝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
(二)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
(三)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
(四)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
(五)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捌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於民國99年12月16日起陸續向其借款,並提出債務人簽立之借據七紙即還款證明一紙(均影本),明細如下:
(一)債務人於民國100年5月10日所簽立之借據金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正。
(二)債務人於民國100年5月24日所簽立之借據金額新台幣伍萬元正。
(三)債務人於民國100年7月8日所簽立之借據金額新台幣伍萬元正。
(四)債務人於民國100年9月23日所簽立之借據金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正。
(五)債務人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所簽立之借據金額新台幣參萬元正。
(六)債務人所簽立之借據金額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捌拾元正。
(七)債務人於民國99年12月16日所簽立之借據金額新台幣參萬元正。
(八)債權人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所簽立之還款證明金額新台幣貳萬元正。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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