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告 李瑞芳 被告 李福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芳、李福村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16,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