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告 黃莉宴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昭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