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緝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訴緝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德翊&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0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5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德翊於本案繫屬後之110年5月1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劉俊源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