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劉啓雄 被告 雷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44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雷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劉啟雄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劉俊源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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