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詠薇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46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2月26日下午4時9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三法庭
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捌仟貳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電腦應收帳務明細及信用卡約
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