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34號原告 徐偉倫 被告 吳昌憲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25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昌憲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徐偉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至原告對共同被告 楊東縉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審結後,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林哲安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采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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