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94號聲請人乙○○即財團法人立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董事長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立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立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立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董事長,因該財團法人由台南市財團法人基金會,改隸為全國性基金會,並將名稱由「財團法人台南私立立信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變更為「財團法人立信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故有修正捐助章程之必要,經本基金會提請第4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並已經內政部社會司民國97年9月26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01418號含核准在案,擬修正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將「財團法人台南私立立信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更名為「財團法人立信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並聲請准予變更其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即無不合,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