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三二號抗告人 賴明章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五年台抗字第六六二號),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賴明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提起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洪于智法官徐昌錦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