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5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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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再字第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50號抗告人 吳進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鍾啟煌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