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原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王慧燕 被告 林劉淑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原交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秀慧
法官梁凱富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