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號抗告人 紀宛君
紀宛伶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紀金鐘 上列抗告人及相對人 林華鈞 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號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