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6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659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事實理由。
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及「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應行注意事項」之影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