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6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6394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京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趙明智 、丁○○、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