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834號聲請人助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源鴻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謝源鴻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確認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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