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6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金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聖道
黃真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