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2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奕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民國107年
4月初之某日起至107年5月11日16時許為警查獲之期間內,加入綽號「金價無影」之少年丙○○及少年丁○○所屬之詐騙集團,並於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多次詐欺取財之行為,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並參酌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侵害法益種類、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彼此間之關聯性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7年04月09日│107年04月09日│107年04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第29523號、107年度少連│第29523號、107年度少連│第23398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89號、第480號、│偵字第389號、第480號、│偵緝字第7號│││第481號│第48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83號│108年度訴字第283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52││││││號、第26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14日│108年11月14日│109年2月18日│├───┼────┼───────────┼───────────┼───────────┤│確定│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83號│108年度訴字第283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52││││││號、第2654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12月23日│108年12月23日│109年03月2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4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612號││││││││││├───────────────────────┴───────────┤││1.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2.臺中地檢執109年度執更字第2922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04月09日│107年05月08日│107年0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少連│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少連││年度及案號│第23398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75號│偵字第175號│││偵緝字第7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52│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64│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64││││號、第265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2月18日│109年08月06日│109年08月06日│├───┼────┼───────────┼───────────┼───────────┤│確定│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52│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64│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64││││號、第2654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03月23日│109年09月07日│109年09月0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附表編號5至8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5612號│訴字第11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2.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665號。││├───────────┤│││1.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2.臺中地檢執109年度執││││更字第2922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9日至5月11│107年5月8日至5月11││││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少連│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少連│││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75號│偵字第175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64│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6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8月06日│109年08月06日││├───┼────┼───────────┼───────────┼───────────┤│確定│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64│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64│││││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09月07日│109年09月0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1.附表編號5至8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2.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665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