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軍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軍易字第1號公訴人連江地方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柏翔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柏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李建慶法官楊世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