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賢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上列被告黃俊賢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告訴人賴暄潔於辯論終結後撤回本件告訴,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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