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6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瑞華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瑞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瑞華因著作權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並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參看司法院院字第1846號解釋)。又如上訴第二審法院,上訴不合法被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犯所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因被告撤回上訴,於民國101年9月4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案號查詢結果各1份可稽,是該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本院,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則為101年6月25日。是依上開說明,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10罪,應係以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判決日期為101年10月31日)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三、因此,受刑人許瑞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侵害著作權罪│侵害著作權罪│侵害著作權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3月1日至4月│100年3月11日前之不│100年4月22日前之不│││20日間某日│詳時間│詳時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0年偵字第4009號│署100年偵字第3034、│署100年偵字第3034、││││6903號│690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智訴字第2號│101年度智簡字第28號│101年度智簡字第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25日│101年7月23日│101年7月23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智訴字第2號│101年智簡字第28號│101年智簡字第28號││├────┼──────────┼──────────┼──────────┤│判決│判決│101年9月4日│101年8月16日│101年8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213│署101年度執字第2927│署101年度執字第2927│││號│號(編號2至3已定應│號(編號2至3已定應││││執行刑8月)│執行刑8月)│└────────┴──────────┴──────────┴──────────┘┌────────┬──────────┬──────────┬──────────┐│編號│4│5│6│├────────┼──────────┼──────────┼──────────┤│罪名│侵害著作權罪│侵害著作權罪│侵害著作權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9月4日│99年9月10日│99年9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調偵字第109│署101年調偵字第109│署101年調偵字第109│││至114號│至114號│至114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智簡字第38號│101年度智簡字第38號│101年度智簡字第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28日│101年9月28日│101年9月28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智簡字第38號│101年度智簡字第38號│101年度智簡字第38號││├────┼──────────┼──────────┼──────────┤│判決│判決│101年10月4日│101年10月4日│101年10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819號(編號4至9已定應執行│││刑1年)│└────────┴────────────────────────────────┘┌────────┬──────────┬──────────┬──────────┐│編號│7│8│9│├────────┼──────────┼──────────┼──────────┤│罪名│侵害著作權罪│侵害著作權罪│侵害著作權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9月10日│99年10月13日│99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調偵字第109│署101年調偵字第109│署101年調偵字第109│││至114號│至114號│至114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智簡字第38號│101年度智簡字第38號│101年度智簡字第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28日│101年9月28日│101年9月28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智簡字第38號│101年度智簡字第38號│101年度智簡字第38號││├────┼──────────┼──────────┼──────────┤│判決│判決│101年10月4日│101年10月4日│101年10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819號(編號4至9已定應執行│││刑1年)│└────────┴────────────────────────────────┘┌────────┬──────────┬──────────┬──────────┐│編號││以下空白││├────────┼──────────┼──────────┼──────────┤│罪名│侵害著作權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月1日起至同│││││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偵緝字第168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智訴字第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智訴字第6號││││├────┼──────────┼──────────┼──────────┤│判決│判決│101年12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8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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