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6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蕭宏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高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