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文彥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文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文彥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漏載部分逕予補充)及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莊文彥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1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確定,嗣經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宣告並確定;又因㈡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32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3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91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上開㈠至㈢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0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617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又因㈣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交簡字第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與上開㈠至㈢案件所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8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後,於112年10月26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11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114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