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42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李雅婷 債務人 江銘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1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1月3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8月30日,目前尚欠本金126,144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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