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8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冠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冠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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