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桂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
108年2月14日107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拾陸萬柒仟零貳拾捌元。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蔡桂菱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蕭智元 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被上訴人起訴時所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8萬582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萬7028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