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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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1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伍仟叁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