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2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2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230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保發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2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保發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累犯:被告前於民國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3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9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230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至5頁),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雖於犯後即坦承犯行,但扣除上開關於公共危險案件之累犯部分不再評價外,被告前於88年亦因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高雄地院以89年度鳳交簡字第46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本院卷第4至5頁),且酒後騎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高,既已廣為政府宣傳及各類新聞媒體業者所報導,被告對此亦有所認識,竟仍枉顧公眾安全而於飲酒後貿然騎車,顯見被告漠視法律規定且置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顧;佐以被告之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6毫克,對一般民眾所造成之潛在危險非輕,所為本應多加譴責;惟念其於警詢、偵查中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時自稱之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高雄市政府警察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675880400號卷第1頁「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碧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2318號被告黃保發(年籍詳卷)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保發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9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於106年10月28日2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重信路口之重平公園內飲用保力達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4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與文平街口,為警攔檢,發現其身上有酒味,並於同日23時5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6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保發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酒精測試報告、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黃保發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檢察官高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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