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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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陳若茵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維東 、 邱維江 、 邱鳳娥 、 邱鳳鸞 、 邱鳳英 、 邱維山 及 邱鳳彩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萬4,08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萬7,5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7,02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7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