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8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兼被告侯淑娟上列具保人兼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淑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仟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兼被告侯淑娟因過犯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柒仟元,由其自行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聲請人以本案業經確定發交執行,被告經依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請求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經核並無不合,應准許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潘豐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