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炳祥 被上訴人即原告聖曄工程行即 陳亮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