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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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家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754號聲請人甲○○住○○市○區○○○道0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履行勸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拒絕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姚佳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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