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燕琴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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