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國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國成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國成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3至6、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2、7、9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楊國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4次│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①105年8月30日│105年12月18日│105年9月1日│││②105年11月27日│││││③105年12月4日│││││④105年12月19日│││││(原聲請附表誤載│││││為105年1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苗栗地檢105年度│苗栗地檢105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5227等號│偵字第5227等號│偵字第5227等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90│106年度易字第90│106年度易字第9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30日(原│106年3月30日(原│106年3月30日(原││││聲請附表誤載為10│聲請附表誤載為10│聲請附表誤載為10││││6年6月30日)│6年6月30日)│6年6月30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7│106年度上易字第7│106年度上易字第7││││01號│01號│01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3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6年度│苗栗地檢106年度│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237號│執字第3237號│執字第3236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1145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4日│105年12月19日│105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苗栗地檢106年度│苗栗地檢106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5227等號│毒偵字第582號│偵字第1017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90│106年度苗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576││││號│65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30日(原│106年7月11日│106年10月18日││││聲請附表誤載為10││││││6年6月30日)│││├───┼────┼────────┼────────┼────────┤││法院│中高分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06年度苗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576││││701號│659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6月30日│106年7月27日│106年11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6年度│苗栗地檢106年度│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236號│執字第3024號│執字第4789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1145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2次│││││)│├────────┼────────┼────────┼────────┤│犯罪日期│106年6月26日│105年12月21日│①105年10月26日│││││②105年10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苗栗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385號│偵字第5416號│偵字第14464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831│107年度易字第11│107年度易字第338││││號│號│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30日│107年3月28日│107年12月20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831│107年度易字第11│107年度易字第338││││號│號│7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3月5日│107年4月23日│108年1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苗栗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56號│執字第1650號│執字第217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苗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1145號(編│年)│││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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