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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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請人 莊世金 會計師即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代理人 吳柏穎 監查人 彭亭燕 律師破產人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傳芳 代理人 施中川 律師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慶順 債權人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陳惠祺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張智杰 債權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債權人立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萬順 訴訟代理人 陳彥璋 債權人群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月萍 債權人釭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德陽 訴訟代理人 江德元 債權人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進雍 訴訟代理人 林文傑 債權人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子章訴訟代理人 董鋕清 債權人吉利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峙正 訴訟代理人 胡依帆
王琪芬 范文學 債權人璦司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長欣 訴訟代理人 楊明坤 債權人君佑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昌諭 訴訟代理人 何思潔 債權人華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仲宏 債權人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仲傑
魏綺 債權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債權人宏宜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永元 訴訟代理人 徐明昌 債權人富全人才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黛莉 訴訟代理人 李宜蓉 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權人杰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權人楷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暄文 債權人兆誼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志雄 訴訟代理人 詹希文 債權人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湧君 債權人法創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思源 債權人博拓國際智權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林宗武 債權人慕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權人晟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債權人喬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天祥 訴訟代理人 康貴智 債權人珈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國峰 上列聲請人因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執行事件,聲請認可破產管理人製作之第二次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件所示之第二次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一、按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47條本文及第139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執行事件,聲請人前已依本院民國111年12月1日裁定認可並公告之分配表分配完畢,惟聲請人於112年1月18日至銀行辦理破產專戶結清手續時,始發現破產專戶內尚有餘額新臺幣(下同)9,402元(含前次分配後餘額5,971元及破產專戶結清利息3,431元)可供追加分配,聲請人業已將該筆餘額全數領出並由聲請人保管中,並就該筆餘額作成第2次分配表,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分配比例、分配金額及說明均詳如附件之第2次分配表所示。為此,爰依法聲請許可追加分配如附件第2次分配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本件破產財團於前次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供分配之財產9,402元(包含前次分配後餘額5,971元及破產專戶結清時之利息3,431元),業據聲請人陳報於卷,並有破產專戶之存摺影本附卷可參,經核無不合,如附表所示之第2次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