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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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慧欣 (原名: 王雅苓 )代理人法扶律師 李孟聰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彬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王慧欣(原名:王雅苓)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56號裁定於106年12月2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7年5月10日所提出更正後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7年5月14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統計結果,債權人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書面表示同意更生方案,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債權比率11.45%)。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數過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為88.55%,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是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書面通知函稿、債權人收受送達回證、債權人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確答同意之陳報狀等在卷可參。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係以每1個月為1期,第1至6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798元,最後一期清償5,340元,還款期限為5年6個月共67期,總清償金額為652,008元,清償成數為100%,審酌債務人之收支情形及還款比例,可認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芳綠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總金額:││共分67期,第1至66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9,798元,最後一期清償5,34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67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①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3、4、5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②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6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652,008元││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652,008元││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100%│├──────────────────────────────────────┤│二、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單位:新臺幣元)│比例│(單位:新臺幣元)│││││(百分││││││比)││├──┼─────────┼─────────┼───┼───────────┤│1│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94,216│14.45%│①1-66期:1,416│││司│││②67期:772│├──┼─────────┼─────────┼───┼───────────┤│2│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25,763│3.95%│①1-66期:387│││公司│││②67期:211│├──┼─────────┼─────────┼───┼───────────┤│3│花旗(台灣)商業銀│275,393│42.24%│①1-66期:4,139│││行股份有限公司│││②67期:2,256│├──┼─────────┼─────────┼───┼───────────┤│4│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157,163│24.1%│①1-66期:2,361│││限公司│││②67期:1,287│├──┼─────────┼─────────┼───┼───────────┤│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74,669│11.45%│①1-66期:1,122│││份有限公司│││②67期:611│├──┼─────────┼─────────┼───┼───────────┤│6│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24,804│3.8%│①1-66期:373│││司│││②67期:203│├──┴─────────┼─────────┼───┼───────────┤│合計│652,008│100%│①1-66期:9,798│││││②67期:5,340│└────────────┴─────────┴───┴───────────┘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