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智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智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智簡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誌遠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5年度偵字第18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誌遠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高誌遠明知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分別經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商標名稱、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指定商品詳如附表一所示),於專用期間內,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不得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之商品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亦不得意圖販賣而陳列該等商品,竟未得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
4年間透過網路以每件新台幣(下同)100至3000元之代價,向大陸地區不詳賣家販入如附表二所示使用近似於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後,在高雄市○○區○○街○○號恐龍電玩手機維修店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並意圖以每件200至3000元之代價販售予不特定人以營利,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嗣經警出於蒐證之目的,於104年7月6日,以600元之代價販入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手機電池1件,並將該商品送交鑑定後,再於104年11月18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上開手機維修店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2、4至9所示之商品,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表、市值估價單、現場蒐證照片、違反商標法相片對照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購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則該次行為,自不能論以販賣既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經查,本案購買者出於蒐證之目的販入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手機電池1件,已如前述,是其佯稱購買之目的僅在蒐集不法事證,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揆諸前揭說明,自不能論以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復因商標法第97條並未處罰販賣未遂之行為,則被告所為,自應論以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單一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數個商標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一罪。
五、爰審酌被告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如附表二所示),陳列之期間(如前揭一、部分所載)及地點(手機維修店),及其犯後態度(坦承犯行)暨被害人所受損害之填補(尚未適當賠償商標權人),並被告生活環境及個人品行(現年35歲,其職業、學歷、家境及前科紀錄詳如警詢筆錄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昭炯戒。
六、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俱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犯罪所得之現金600元,既未扣案,應依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適用裁判時即10
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1│APPLELogo│美商蘋果電腦公│第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司│││├──┼─────┼───────┼──────┼──────┤│2│iPhone│美商蘋果公司│第00000000號│行動電話│├──┼─────┼───────┼──────┼──────┤│3│蘋果│美國蘋果公司│第00000000號│電池組│├──┼─────┼───────┼──────┼──────┤│4│SAMSUNG│南韓三星電子股│第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份有限公司│││├──┼─────┼───────┼──────┼──────┤│5│SAMSUNG│南韓三星電子股│第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份有限公司│││└──┴─────┴───────┴──────┴──────┘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備註│├──┼─────────────┼───┼─────┤│1│仿冒三星手機觸控面板│7件││├──┼─────────────┼───┼─────┤│2│仿冒三星手機液晶總成│25件││├──┼─────────────┼───┼─────┤│3│仿冒APPLE手機電池│96件│含購證1件│├──┼─────────────┼───┼─────┤│4│仿冒APPLE手機音排線│15件││├──┼─────────────┼───┼─────┤│5│仿冒APPLE手機開機排線│9件││├──┼─────────────┼───┼─────┤│6│仿冒APPLE手機前相機鏡頭│25件││├──┼─────────────┼───┼─────┤│7│仿冒APPLE手機後相機鏡頭│21件││├──┼─────────────┼───┼─────┤│8│仿冒APPLE手機充電頭│20件││├──┼─────────────┼───┼─────┤│9│仿冒APPLE手機後背蓋│3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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