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14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共順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因竊盜案件」均更正為「因賭博案件」;主文欄內關於「簽注單肆」均更正為「簽注單肆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因竊盜案件」之記載有誤,均應更正為「因賭博案件」;主文欄內關於「簽注單肆」之記載有漏,均應更正「簽注單肆張」。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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