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五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蔡建興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