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五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以法矯字第0910006473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