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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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310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吳振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136,334元(其中│105年2月21日│8.85│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計息本金129,529│││台幣400元,逾期第二個│││元)│││月計付新台幣5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60││││││0元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收取三期為限。│├─┼────────┼─────────┼───┼───────────┤│2│60,073元(其中計│105年3月22日│14.98│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息本金55736元)│││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收取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