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939號原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捌萬肆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8萬495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民國96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原告主張:訴外人 黃工寧 93年6月11日,以其所有車牌號碼
為「MP2-601」機車向原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期間自93年6月11日起至95年6月11日止。詎料被告甲○○無駕駛執照仍於95年1月13日向訴外人黃工寧借用上開機車騎乘,於當日23時17分許飲酒後(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259.59mg/dl,換算成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9mg/l)騎車行經台中縣○○鄉○○路○○○號前,因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而不慎撞及行經該處之訴外人 周于瑄 ,致周于瑄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底骨折、左側第5、7、8腦神經損傷、左側顏面神經損傷及左側聽力喪失等傷害,嗣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賠付訴外人周于瑄醫療費用新台幣4950元、殘廢理賠金68萬元,以上合計共68萬4950元。因被告係無照駕駛肇事致周于瑄受有損害,原告於賠付上開保險金額後,自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保險金額,為此提起本訴請求等語。
二、被告: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97年1月8日上午9時20分言詞辯論時,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規定,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8萬49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96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