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16號原告新賀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滉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國勝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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