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豪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豪於民國113年1月13日或14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號之清新溫泉飯店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113年1月15日16時16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1星期,在臺中市○區○○○道0段00號之凱悦KTV店內,以將大麻捲菸點燃後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嗣為警於113年1月15日10時27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清新溫泉飯店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查悉其涉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惟其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8月7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毒偵字18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行為時,係在被告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當認被告經該觀察、勒戒之執行業已戒斷,為前開已執行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署檢察官113年毒偵字1045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送鑑驗後,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1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440號鑑驗書在卷足參,又毒品外包裝袋,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扣押物品清單1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只113年度安保字第1194號(毒偵卷第135頁)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99公克,含外包裝袋1只)同上3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包(驗餘淨重9.7857公克)113年度毒保字第429號(毒偵卷第133頁)